(2015)海民初字第5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夏子民与牛帅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子民,牛帅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5244号原告夏子民,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被告牛帅帅,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原告夏子民与被告牛帅帅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子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帅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子民诉称,2013年10月25日10时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口东300米,牛帅帅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追撞我驾驶的三轮车尾部,造成我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牛帅帅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要求牛帅帅赔偿我医疗费3500元、误工费22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10时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口东300米,牛帅帅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追撞夏子民驾驶的三轮车尾部,造成夏子民受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认定牛帅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夏子民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一六医院诊断治疗,门诊病历主要记载:外伤后头疼、头晕六天,伴恶心、呕吐;MRI诊断报告单印象:肝内多发异常信号,考虑海绵状血管瘤,必要时增强检查,脾脏异常信号;CT报告书诊断意见: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诊断意见:肝实质回声增粗、欠均匀,建议化验乙肝五项及肝功,脾大。夏子民自行支付医疗费3148.84元。夏子民按照每月2200元标准主张一个月的误工费,提供了:1、北京万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子民于2012年6月1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每月工资1260元,福利性工资300元,季度绩效奖最高额不超过100元,每日加班工资35元;2、北京万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2014年11月19日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夏子民于2012年6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在我公司环卫中心做道路清扫保洁员工作;3、夏子民称事故发生后休假至11月25日,所以12月份工资当中给于扣除,只发了几百元的补助,其提交的工资银行明细显示:2012年12月18日工资2139元、2013年1月16日工资2479.9元、2013年2月8日工资2396.8元。夏子民主张交通费,称因就医、诉讼产生,提供了部分交通费票据。夏子民主张营养费,称根据伤情实际需要,未提供医院建议其加强营养的医嘱及营养费票据。夏子民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称金额估算,未提供相关证据。另查,牛帅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检查报告单、银行明细、工资明细、报告单、劳动合同、单位证明、明细清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牛帅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侵害他人身体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认定牛帅帅负全部责任,故对夏子民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牛帅帅承担赔偿责任。现夏子民主张的医疗费过高,本院依据其实际提交的医疗费有效票据判定;夏子民主张的营养费过高,本院考虑其伤情,酌情判定;夏子民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依据其实际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金额判定;夏子民主张的误工费,未提交单位扣发工资证明,且从其提交的证据12月份工资并未明显减少,故本院不予支持;夏子民���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核实,夏子民的合理损失:医疗费3148.84元、交通费119元、营养费300元。被告牛帅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牛帅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夏子民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三千五百六十七元八角四分;二、驳回夏子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牛帅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夏��民已预交二十五元),由牛帅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峥嵘人民陪审员 岳 维人民陪审员 刘松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钰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