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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少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少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大学职工,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务员,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在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6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8日生育女儿王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被告不尊重女性,无家庭责任感,性格暴躁,无沟通可能。被告笃信佛法,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感情不错,不同意离婚。我对工作全心全意付出以及服务好社会也是对自己家庭的间接关心。希望原告全面看问题,不要因小失大。如果离婚希望自己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6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6月8日生育女儿王某。自2013年7月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王某随李某某生活,王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已支付至2015年7月份。2014年,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历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2014)历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及性格信仰等原因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李某某因此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没有抓住时机增进感情,关系并未改善。现双方已分居2年之久,李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生女王某长期随李某某生活,以继续随李某某生活为宜。王某某已按每月1500元支付抚养费,可继续按此数额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三、被告王某某每月负担女儿王某抚养费1500元,至王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按月向李某某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5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在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