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异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洪晓宾与陈傲强、陈小妹、曹洪、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鑫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晓宾,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鑫商贸有限公司,陈傲强,陈小妹,曹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异字第231号案外人罗伟,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洪晓宾,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陈傲强。被执行人成都市嘉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法定代表人陈小妹。被执行人陈傲强,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陈小妹,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曹洪,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大邑县。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成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洪晓宾申请执行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瑞公司)、成都市嘉鑫商贸有限公司、陈傲强、陈小妹、曹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489-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益瑞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白河路三段“三强馨园”房产项目(预售证号:成房预售双字第120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双国用2007字第9615)予以了查封。案外人罗伟以上述被查封房屋中包括其已购买的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罗伟提出异议称,其购买了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白河路三段“三强馨园”1栋1单元12楼1202号房屋,该房屋为益瑞公司抵偿给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工程款后,再由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出售给罗伟,罗伟按约付清了全部房款616845元。综上,罗伟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涉案房屋,且其购买行为没有过错,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中止执行涉案房屋,解除查封。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489-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益瑞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白河路三段“三强馨园”1栋1单元12楼1202号房屋予以了查封。查封期限3年,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2012年12月27日,益瑞公司与罗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约定将其开发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白河路三段“三强馨园”1栋1单元12楼1202号房屋售与罗伟。另查明:1.益瑞公司关于双流县建阳公寓、三强公寓基坑部分工程款抵一处房产说明载明:“益瑞公司因销售和财务情况,将其在三强公寓的房产抵公司工程款616845元。”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关于双流县建阳公寓、三强公寓基坑部分工程款抵一处房产的说明载明:“同意将该房产抵偿工程款,公司内部销售给罗伟。”2.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九分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2013年2月4日、2015年7月16日出具给罗伟收据三张,载明转双流县建阳公寓、三强公寓基坑工程款,金额分别为200000元、100000元、80000元。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出具给罗伟的收据,载明转双流县三强公寓基坑工程款200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罗伟提交的支付购房款的凭据仅为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九分公司以及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出具的收据,且收据载明的均为转双流县建阳公寓、三强公寓基坑工程款。无其他证据材料印证案外人罗伟对涉案房屋支付了价款。因此,其异议申请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故其所提“解除查封、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罗伟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