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琦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琦,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276号原告周琦,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2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琦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琦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元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