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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岳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56号原告冯某,女,汉族。1987年某月某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甲,男,汉族。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原告冯某与被告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岳某甲,证人岳某乙、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某月相识,2011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2012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岳某丙。双方婚后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辱骂原告,2013年某月某日将原告打伤致耳膜穿孔,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岳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位于本市城西区海晏路*号房屋一套依法分割。4、被告偿还原告医疗费4445.6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出示证据有:1、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民事判决书证实原告于2013年起诉离婚被本院驳回起诉。3、房产证证实位于本市城西区海晏路*号房屋一套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系房屋共有人。4、住院结算清单、收据、照片证实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住院治疗费用数额。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该房屋经评估价值为446500元。被告岳某甲对原告所诉理由不予认可,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位于本市城西区海晏路*号房屋,辩称该房产是其父亲岳某乙的房产。证人岳某乙证言:1、本市城西区海晏路*号房屋一套原属岳某乙所有,其与被告系父子关系,为了原、被告能好好过日子,将该房屋赠与原、被告并过户在原、被告名下。证人王某某证言:与岳某乙很早就已离婚,是岳某乙将该房屋过户给原、被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某月相识,2011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2012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岳某丙。双方性格不合,均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被告之父岳某乙明确表示将位于本市城西区海晏路*号房屋一套赠与原、被告。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习惯无法相容,被告殴打原告致其受伤导致家庭分解、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承担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费用。岳某丙一直随被告一同生活,为有利于孩子抚养、成长、生活、学习,由被告抚养为宜。位于本市城西区海晏路*号房屋一套确系被告之父岳某乙赠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鉴于原告确未在该房产中有所投入,可适当考虑给予原告适当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冯某与被告岳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岳某丙由被告岳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三、位于本市本市城西区海晏路*号房屋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100000元。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445.60元。如被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已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房屋评估鉴定费用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