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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鑫达鸿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汇鑫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达鸿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汇鑫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590号原告北京鑫达鸿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153。法定代表人孙秀伟,经理。委托人代理人娄献堂,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汇鑫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路69号密云县投资促进局办公楼210室-112。法定代表人沈茂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达鸿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鑫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鑫达鸿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鑫达鸿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9元,由北京鑫达鸿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金美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