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马敏申请执行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敏,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871号等系列案件申请执行人:马敏,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崔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秀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12日制作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0848号等系列案件民事判决书,并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