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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静与龚常波、袁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56号申请人朱静。被申请人龚常波。被申请人袁群。申请人朱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被申请人龚常波因生产、生活需要,于2013年6月15日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龚常波未自觉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龚常波、袁群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胡军已用其所有的鄂D×××××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龚常波、袁群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胡军所有的鄂D×××××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范志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赵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