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山东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杨自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自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599号原告山东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香海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毕文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淑俊,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自坤,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自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9元减半收取1985元,保全费1470元均由原告山东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