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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孟兆萍与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兆萍,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孟兆萍。委托代理人:马淑霞,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鸿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兆萍与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兆萍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兆萍以与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兆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孟兆萍负担。审判员 阿斯玛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路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