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宁卫生与桂林全州华康粉业有限公司、唐友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卫生,桂林全州华康粉业有限公司,唐友明,卢秋艳,唐学桂,唐巧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宁卫生,个体工商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桂林全州华康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巧云,公司负责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友明,个体工商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卢秋艳,个体工商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学桂,个体工商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巧云,个体工商户。再审申请人宁卫生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桂林全州华康粉业有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唐友明、卢秋艳、唐学桂、唐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宁卫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 洪审判员 张道忠审判员 周 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