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金香与被执行人向昌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金香,向昌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88-3号申请执行人向金香,女。被执行人向昌高,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向金香诉被执行人向昌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向昌高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给被执行人向昌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向昌高每月有工资,并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兑付执行款4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向金香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明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