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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乔广新与金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广新,金建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260号原告乔广新。被告金建卫。原告乔广新与被告金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广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建卫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被告金建卫向原告乔广新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为2013年4月27日。2013年4月21日,被告金建卫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4月28日。上述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间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本案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乔广新与被告金建卫间的借贷关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金建卫未按约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金建卫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建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乔��新借款本金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金建卫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 判 长  章志英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思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