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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熊墨气、熊美园与田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墨气,熊美园,田浩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熊墨气。原告熊美园。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波(特别授权),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浩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墨气、熊美园诉被告田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燕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墨气、熊美园撤回对被告田浩君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墨气、熊美园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曹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