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熊墨气、熊美园与田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墨气,熊美园,田浩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熊墨气。原告熊美园。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波(特别授权),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浩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墨气、熊美园诉被告田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燕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墨气、熊美园撤回对被告田浩君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墨气、熊美园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曹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