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实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万向哈飞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实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114号。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万向哈飞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东海路1号1栋厂房。法定代表人李平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平法执字第287号哈尔滨实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万向哈飞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2.34万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