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二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二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住克山县。法定代理人桓某某,住克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住黑龙江省克山县。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2,050.00元,由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春雷审 判 员 刘 颖代理审判员 李宏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赫小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