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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阿娟与刘继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黄阿娟,女,1959年1月1日出,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刘继辉,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孙海英,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玉商初字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黄阿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继辉、孙海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继辉名下仅有的工资款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149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