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武威天宁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皇家摄影公馆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天宁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皇家摄影公馆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700号原告武威天宁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皇家摄影公馆。原告武威天宁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皇家摄影公馆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告武威天宁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皇家摄影公馆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皇家摄影公馆业主王林基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拒绝公告送达亦不愿撤回起诉,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工作单位及准确的住所等信息,以便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负责人的准确住所,致使法院无法进行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威天宁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会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光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