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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兰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兰某。委托代理人曹晓捷、潘银伟。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仁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