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桂平与颜茂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平,颜茂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929号原告陈桂平。委托代理人韦正东,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茂虎。原告陈桂平诉被告颜茂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桂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正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茂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桂平诉称:2012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的哥哥颜茂文替其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余款及利息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以本金100000元计息,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本金80000元计息,都按照月息2分标准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颜茂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后经原告催要,案外人颜茂文替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余款及利息没有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应当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茂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桂平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以本金100000元计息,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本金80000元计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颜茂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05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 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