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孙莉环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