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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孙莉环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