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柏龙,王亚娟与盖树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柏龙,王亚娟,盖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郑柏龙,男,汉族,农民,34岁,住双辽市柳条乡柳条村。申请执行人王亚娟,女,汉族,农民,38岁,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盖树奎,男,47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柳条乡柳条村。郑柏龙,王亚娟与盖树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九月一日作出(2009)双双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盖树奎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承包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