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董飞与胡彩虹、何娅梅、何浩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飞,胡彩虹,何浩,何娅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董飞,男,汉族。被告胡彩虹,女,汉族。被告何浩,男,汉族。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娅梅,女,汉族,系胡彩虹之女,何浩的姐姐。被告何娅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先均,男,汉族,系何娅梅的叔叔。原告董飞诉被告胡彩虹、何娅梅、何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飞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彩虹、何娅梅、何浩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董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依法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董飞负担。审判员 苟清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