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沈如意诉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如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沈如意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如意之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沈如意系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3月25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13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沈如意担任涂料工,基本工资为2,000元;沈如意应全面遵守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不时修改的《员工手册》所载的或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他形式制定的劳动纪律守则以及其他工作守则、程序、政策和指示。同日,沈如意签收“职工福利”一份:“因工作需要,你每周六需加班1天,加班报酬、生活津贴及通讯费共计人民币1,500元/月,将和工资同时支付”。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月向沈如意支付上月工资,其中基本工资部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其他部分则以现金方式发放,两笔金额均需沈如意分别在基本工资签收单、生活津贴签收单上签字确认,两份签收单均由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存,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另行向沈如意发放工资条。2014年1月至3月,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职工福利”中约定的标准向沈如意支付劳动报酬。2014年4月起,沈如意所在的工程部(装修队)开始执行新的薪酬体系,基本结构为:基本工资+生活补贴+绩效报酬+奖金。沈如意的基本工资被调整为2,500元,津贴调整为700元;绩效报酬��据当月完工的装修工程总量以及装修队人数,由公司计算每人产生的人工费小计,并划分不同梯度进行支付;奖金则由部门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员工每月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后发放。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期间,沈如意每月合计领取的绩效报酬及奖金金额在1,076元至1,428元不等。2014年10月17日下午17时20分许,沈如意至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办公室领取2014年9月的工资。在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予其签字的基本工资签收单中,载明沈如意当月的基本工资为2,500元;在生活津贴签收单中载明,沈如意当月的生活补贴为700元,绩效报酬及奖金合计为211元。沈如意翻看两份签收单后,在未签字的情况下,将两份签收单(载有沈如意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的全部工资签收记录)及装有其2014年9月现金部分劳动报酬的信封自财务办公室带走,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出纳起身追赶未果。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甲得到出纳汇报后,找到沈如意沟通,表示在未做签收的情况下拿走工资是不行的,沈如意遂扔下装有现金的工资袋信封,但仍将两份工资签收单带走。当日稍晚,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人事乙找沈如意进行谈话。谈话中,沈如意称,今天其向主管请下周的假,但主管未批。“为难我对吧?”;“没意思了,公司没有值得什么我留念的人。加工资,加了几次到现在还没弄,对不对,是不是,所以说没有必要了现在”。乙向沈如意道歉,表示2014年9月的工资由于公司计算错误,确实少算了1,000元,等额外申请了直接可以给沈如意。沈如意回答称:“说是工资少了1,000块钱,就是不少,我今天也会这么做,我跟你说实话,……意思你懂就行了”。谈话后,沈如意仍执意带走了工资签收单原件,未归还上海���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除2014年9月外,沈如意在职期间,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有克扣或无故拖欠沈如意工资的情形。之后,沈如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其2014年9月的工资差额。2014年10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调查询问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补发沈如意的工资差额。2014年11月12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协调下,沈如意向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了两份工资签收单;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于当日向沈如意支付了2014年9月的现金部分工资(其中含2014年9月的绩效报酬及奖金差额962元),同时将2014年10月的工资1,719.70元打入沈如意名下的银行卡中,沈如意分别在基本工资签收单及生活津贴签收单的9月、10月工资栏后签字确认。2014年10月21日,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EMS向沈如意发出劳动合同关系解除通知,内容为:“……鉴于,您在2014年10月17日,发生了暴力损毁公司重要文件,严重干扰、妨碍公司正常工作的恶劣行为,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此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鉴于,您在2014年10月18日,您在工作时间消极怠工,并在办公室制造流言,煽动同事的事件;鉴于您在2014年10月20日,您再次发生了在工作时间内消极怠工,擅离职守;……您在半年内连续三次的警告处分,以及您在2014年10月17日发生的恶劣行为,都属于《员工手册》第六章中所描述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现公司不得不遗憾地通知您,您与本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自即日(2014年10月21日)起正式终止”。2014年10月21日,上海潮域物业��理有限公司同时在公司内发布通告,通知因沈如意在2014年10月17日下午领取工资时使用暴力及威胁,强行抢走了公司的重要资料,故公司决定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月21日,沈如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1、2014年10月1日至10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530.3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468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沈如意2014年10月1日至10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15.38元,对沈如意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沈如意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在原审法院审理中,沈如意请求判令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1、2014年10月1日至10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530.3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468元。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不接受沈如意的诉讼请���。原审审理中,1、沈如意申请撤回诉请1,表示同意仲裁裁决的相应裁决项。2、沈如意另陈述:其取走工资单原件是为了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但在拿走工资签收单原件前,并未向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提供自己工资明细的复印件;其之所以在该公司承认少发并同意补发1,000元工资后仍拿走工资签收单,是由于其对该公司失去了信任,还是希望通过劳动监察部门予以解决。3、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其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7日明确同意补发误算的1,000元左右工资差额,但因沈如意拿走了工资签收单原件,其公司无法在沈如意未签收的情况下将2014年9月工资的现金部分支付给他,故于2014年11月12日在收回工资签收单的同时向沈如意支付了相应工资。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如意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15.38元;(二)驳回沈如意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沈如意请求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判令被上诉人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468元。其主要理由是,其拿走工资签收单系因该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过错在于该公司,并未对该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被上诉人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不接受上诉人沈如意的上诉主张。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当事人双方对此亦均无异议,也无事实补充。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沈如意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2014年10月17日,沈如意因对该公司发放其2014年9月工资数额有异议,在尚未签字的情形下,擅自将工资签收单及装有其2014年9月现金部分工资袋信封强行拿走。之后,在该公司相关人员与沈如意谈话后,沈如意最终仍未将工资签收单归还公司。其次,根据沈如意与该公司相关人员的谈话内容可见,沈如意强行拿走公司的财务资料,亦并非完全如沈如意在原审审理中所陈述的“为了投诉维权”。第三,工资签收单等系用人单位的重要财务资料,沈如意强行拿走上述财务资料的行为,显然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的财务工作秩序和管理。该公司据此与沈如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沈如意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如意负担。本判决���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鸿代理审判员 叶佳代理审判员 顾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