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州华惠化纺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久喜快餐配送有限公司、肖彦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久喜快餐配送有限公司,肖彦喜,苏州华惠化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久喜快餐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天鹅荡路2233号5幢。法定代表人肖彦喜,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彦喜。委托代理人刘东川,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伟川,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二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华惠化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工业区天鹅荡路。法定代表人张桂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小明,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市久喜快餐配送有限公司、肖彦喜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华惠化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开民初字第0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久喜快餐配送有限公司、肖彦喜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久喜快餐配送有限公司、肖彦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市久喜快餐配送有限公司、肖彦喜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82元,减半收取为13041元,由上诉人苏州市久喜快餐配送有限公司负担6520.5元,由上诉人肖彦喜负担6520.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赵东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