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陶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季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季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薛箴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