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全刚与刘子政、张琼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刚,刘子政,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刚,男被执行人刘子政,男被执行人张琼,女本院在执行王全刚与刘子政、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子政、张琼银行无存款,亦未发现其工商股权收益信息,其名下汽车四辆和房产一处已被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目前现在深圳市经商具体地址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执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5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燕 华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