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石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桂平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连枝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