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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石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桂平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连枝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