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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石狮市安达织造有限公司、蔡仁枝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安达织造有限公司,蔡仁枝,蔡长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111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5486-3。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秋坤。被告福建省石狮市安达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玉浦村五片区106号。法定代表人蔡仁枝。被告蔡仁枝,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蔡长江,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石狮市安达织造有限公司、蔡仁枝、蔡长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瑛代理审判员  潘伟生人民陪审员  黄茂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