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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传莲与王照、张传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796号申请执行人:张传莲,居民。被执行人:王照,居民。被执行人:张传平,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十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十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杜新胜执行员  孙成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