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传莲与王照、张传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796号申请执行人:张传莲,居民。被执行人:王照,居民。被执行人:张传平,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十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十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杜新胜执行员 孙成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