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商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郯城农商行与王清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清山,蒋如玉,王培开,王钦林,王清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1461号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郯城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刘春,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同茂,该行信贷主管,特别授权。被告王清山,男,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蒋如玉,女,1979年2月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王培开,男,1960年6月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王钦林,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王清堂,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郯城农商行诉被告王清山、蒋如玉、王培开、王钦林、王清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