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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商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郯城农商行与王清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清山,蒋如玉,王培开,王钦林,王清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1461号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郯城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刘春,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同茂,该行信贷主管,特别授权。被告王清山,男,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蒋如玉,女,1979年2月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王培开,男,1960年6月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王钦林,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王清堂,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郯城农商行诉被告王清山、蒋如玉、王培开、王钦林、王清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