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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西丽与李广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丽,李广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418号原告王西丽。委托代理人褚彦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银。委托代理人徐海霞、郇超,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丽与被告李广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丽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王西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永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