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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桃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谷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桃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谷某,农民。被告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