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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讼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7486号原告:王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XX。被告:宋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XX。原告王X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相识,200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1月生育长女王XX,2010年6月生育次女王颖。原、被告双方由于性格有较大差距,婚后感情开始淡化,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被告性格偏激,双方经常会大打出手。被告的该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2015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因为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无奈离家独自在外打工居住。现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双方无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XX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相识,200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1月生育长女王XX,2010年6月生育次女王颖。2007年6月21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经过几年的恋爱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原、被告结婚已近十四年,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能够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原、被告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原告在首次起诉离婚后,与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次女,更加说明双方感情较好。故此,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因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宋XX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