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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星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申芝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臻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