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星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申芝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臻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