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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甲、吕某、王某乙、张某、张某某、王某丙、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商贸有限公司,王某甲,吕某,王某乙,张某,张某某,王某丙,叶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2388号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某甲。被告吕某。被告王某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丙。被告叶某。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甲、吕某、王某乙、张某、张某某、王某丙、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七被告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七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甲、吕某、王某乙、张某、张某某、王某丙、叶某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3630元,全部退还于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