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甲、吕某、王某乙、张某、张某某、王某丙、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商贸有限公司,王某甲,吕某,王某乙,张某,张某某,王某丙,叶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2388号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某甲。被告吕某。被告王某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丙。被告叶某。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甲、吕某、王某乙、张某、张某某、王某丙、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七被告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七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甲、吕某、王某乙、张某、张某某、王某丙、叶某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3630元,全部退还于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