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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诉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吕玉磊与孙希斌、郑丽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玉磊,孙希斌,郑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450号申请人吕玉磊,农民。被申请人孙希斌,驾驶员。被申请人郑丽杰,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吕玉磊因机动车事故纠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郑丽杰所有的鲁V×××××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郑丽杰所有的鲁V×××××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3.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