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恢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党渤与蒙化、蒙国孝健康权纠纷案(2015)万源执恢字第52号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渤,蒙化,蒙国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恢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党渤,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蒙化,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务农。被执行人蒙国孝,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蒙化之父。本院作出的(2009)万源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蒙化、蒙国孝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蒙国孝的银行存款26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