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3014号原告冉某某,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以缓和夫妻关系为由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芳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