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继强抢劫、抢夺、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807号罪犯吴继强,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万荣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运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继强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28年9月17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5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28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继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六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吴继强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继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继强予以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