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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二刑执字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季庆华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刑执字1038号罪犯季庆华,男,汉族,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服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8)瓯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季庆华犯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季庆华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2011年7月26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杭刑执字第793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9月10日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服刑。(以下简称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执行机关库尔勒监狱因罪犯季庆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5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在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开庭审理,第二师检察分院指派检察员吕刚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第二师库尔勒监狱指派民警毕涛、伏彦林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5个月。第二师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季庆华在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81.1;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季庆华自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共计考核24个月,获月表扬24次,季度表扬3次,记功3次,共获奖分299.5分,出勤100%,工效124.3%,连续4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季庆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庆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玉荣审 判 员  余厚新代理审判员  于新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骆伟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