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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923号原告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庆余社区(蓝湾景天10号楼3、4、5商铺)法定代表人吴玉梅,总经理。被告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湾物业公司)与被告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湾物业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蓝湾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湾物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蓝湾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姚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