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923号原告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庆余社区(蓝湾景天10号楼3、4、5商铺)法定代表人吴玉梅,总经理。被告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湾物业公司)与被告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湾物业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蓝湾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湾物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蓝湾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姚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