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85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斌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