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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达信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信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616号原告达信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碧岭社区沙坑路19号。法定代表人何建芬。委托代理人刘亚龙。被告深圳市新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第三工业区新社公司(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陶新社。委托代理人田勇,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树宏玲,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达信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信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