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显文与广州伟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文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648-2号原告:李显文,住所地东莞市,身份证号码:D030609()被告:广州伟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住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秋宝。委托代理人吴小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文干,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卢列、甘国良,分别系广东天地正(广州)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文诉被告广州伟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文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显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显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10元,由原告李显文负担。审 判 长 林志强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