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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豪杰、方福珍与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33号原告陈豪杰(亦系原告方福珍的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方福珍,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黄艳玲,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琦菡,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村。法定代表人郑庆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志杰,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豪杰、方福珍因与被告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豪杰、方福珍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豪杰、方福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豪杰、方福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60.5元,由原告陈豪杰、方福珍负担。审判长陈向阳人民陪审员许敏人民陪审员黄秀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宋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