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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书坦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刘书坦,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73号。负责人:刘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坦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书坦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刘书坦负担。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范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