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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保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北留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刘保龙,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北留支公司。负责人王晓红,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刘保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北留支公司保险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保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