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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达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锦宏与李万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锦宏,李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达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王锦宏,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李万荣,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住址不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锦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7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60000元,未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万荣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 俊审 判 员 塔斯少布代理审判员 田 利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佳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