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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姚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47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原告姚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某诉称:其与孟某于2011年6月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8日一女孩,取名姚某甲。婚后孟某不履行家庭义务,于2013年6月17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孟某离婚,婚生女孩姚某甲随其生活,不要求孟某给付小孩抚养费。孟某未提供答辩。姚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表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2、天长市汊涧镇人民政府和郜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孟某于2013年6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孟某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经举证,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证如下:对姚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姚某与孟某于2011年6月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8日一女孩,取名姚某甲。婚前双方相处一般,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孟某于2013年6月17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姚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孟某离婚,婚生女孩姚某甲随其生活,不要求孟某给付小孩抚养费。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姚某与孟某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理应互敬互爱、相互尊重、共同持家,遇到家庭问题应当相互沟通和交流,但2013年6月17日孟某离家出走,也不与家中联系,至今下落不明,长期不尽夫妻和家庭的义务,故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姚某要求与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庭审中姚某明确表示不要求孟某给付小孩抚养费,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可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姚某与被告孟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姚某甲由原告姚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文华人民陪审员  毛云春人民陪审员  谭唯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欣 来自: